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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:汙染者將按月繳汙水處理費

  • 發布日期:2019-03-22      瀏覽次數:1359
    • 《青海新聞網訊》:為(wei) 規範城鎮汙水處理費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汙水處理設施的養(yang) 護、運行、保護和建設,按照我省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,結合實際,我市製定出台《西寧市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》(以下稱《辦法》),該《辦法》於(yu) 本月30日起執行。

      汙水處理費是按照“汙染者付費”原則,由排水單位和個(ge) 人繳納,並專(zhuan) 項用於(yu) 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、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等的資金。《辦法》明確,市、縣和建製鎮已建成汙水處理廠的,均應當征收汙水處理費;在建汙水處理廠、已批準汙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(shu) 的,可以開征汙水處理費,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(nei) 建成汙水處理廠投入運行。向城鎮排水與(yu) 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、廢水的單位和個(ge) 人,應當繳納汙水處理費。向城鎮排水與(yu) 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、廢水並已繳納汙水處理費的,不再繳納排汙費。單位或個(ge) 人向城鎮排水與(yu) 汙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汙水,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,依法進行處罰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《關(guan) 於(yu) 調整西寧市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》執行。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(ge) 人,其汙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(ye) 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,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汙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。汙水處理費采取按月征收。

        據悉,該《辦法》目前已印發,2016年1月30日起執行,有效期5年,至2021年1月29日廢止。此前有關(guan) 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與(yu) 本《辦法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辦法》為(wei) 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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